榕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有新规
2007年6月7日后取得产权证的,满10年才能交易
记者昨天从市房管局获悉,《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近日开始施行,2010年出台的原《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适用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长乐区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可参照《办法》施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注记的登记时间或填发时间为准。
根据新《办法》,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按照下列规定缴交土地收益价款后,可以申请直接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
2007年6月7日以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济适用住房:取证时间在5年以上(含5年)的购房人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土地收益价款按申请缴款时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的住宅基准楼面地价的10%缴交(住房建筑面积×基准楼面地价×10%)。
2007年6月7日(含)以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经济适用住房:取证时间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购房人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完全产权变更登记,土地收益价款按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段的住宅基准楼面地价的50%缴交(住房建筑面积×基准楼面地价×50%)。具体由国土部门在受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的相关申请后,按申请时楼面地价予以核定。
此外,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单位名义建设后分配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上市交易应当征得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有修改)
摘自 《福州晚报》 2018.03.06 记者 毛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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