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规定,房企须优先开发自持租赁房,建设进度不滞后于地块其他商品房;自持租赁房须全装修交付,以栋为单位,相对集中分布,竣工验收备案前,须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提交《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申报表》,之后才能申请同期商品房销售。
申请商品房预售证前,房企须先提交自持租赁房的土地出让文件、监管协议、套间明细、预测绘报告书等相关文件报属地镇(街道)房管部门和区住建部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暂缓办理预售或备案。
房企可自行出租自持租赁房,也可与中介机构合作出租,租金参考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发布的指导租金标准。不得一次性收租期内全部租金、不得以租代售、变相卖使用权,不得捆绑销售。除押金、租金、物管费等合理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额外收费。房企租金账户接受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对每套房源的租金价格、流向和租赁期限进行监管。
若房企宣告破产、合并重组、股权转让甚至涉诉等,自持租赁房方可整体转让,但继续用于出租。另外,以租代售的房企将被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失信黑名单,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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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佛山住建局:房企自持租赁房须优先开发 不得捆绑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