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嘉禾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判令施工方如数返还多领的工程款和税费共计31万余元。
2014年5月16日,嘉禾县A投资有限公司(发包人)与湖南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了一份《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月28日,B公司委任A公司的赵某为项目负责人。
2014年8月27日赵某与罗某负责的交通工程施工队签订了一份《交通工程施工协议》, 将该项目的交通标志等劳务分包给罗某施工,双方约定了合同总金额。
该工程于同年12月30日完工,经验收合格。因变更造价尚未经县监管小组认可,其结算金额无法确定,双方遂根据罗某的初步估算确认该工程的总造价扣除30%的结算金额为1303500元,今后以县审计局出审计结果为准。
后经审计局审计,该工程含税工程造价为837795.91元,B公司实际多付罗某工程款262204.09元,另加上代缴的部分税费50351.53元,合计向罗某多支付312555.62元工程款。
B公司在审计结果出来后,多次要求罗某返还多付的工程款,但罗某以各种借口拒绝返还,称自己与B公司没有签订过任何合同,B公司也没有支付过他任何工程款,他是跟赵某等人签的合同,而赵某等人不是B公司的工作人员。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合法,合同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赵某与罗某签订的《交通工程施工协议》因被告罗某不具备从事道路标志、标牌、电子警灯、信号灯、标线的劳务资质,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B公司成立了项目部,任命赵某为项目负责人,授权赵某执行合同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并由赵某代表本公司全面负责。赵某有权代表B公司与被告罗某签订该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
该工程系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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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未经审计多领工程款拒退还 法院判决施工方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