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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盘点】2017年招标投标领域十项大事记

2018-02-09 11:21 来源: 未知 编辑:admin 浏览数:

一、《招标投标法》全面修订工作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8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发布《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行业内外引发了广泛关注。

9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发布《关于设置〈招标投标法〉修订意见征求专门邮箱的公告》,决定延长征求意见的时间,进一步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意见。

受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市场主体和业界专家意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修法前期工作。

9月21日,中招协招标代理机构专业委员会第八次工作会议在重庆召开,会议对“《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重点研讨。与会招标代理机构代表认为,《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十分必要,希望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收各方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凝聚各方智慧,出台一部顺应国家改革发展新形势、适应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技术创新和实践发展、符合招投标市场规律的行业大法。

11月23日,中招协在宁波召开《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调研座谈会,市场主体和有关专家代表出席会议。大家围绕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从调整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信息公开、提高招投标效率、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互联网+”招标采购应用、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

12月15日,中招协在京召开《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专家座谈会,部分在起草《招标投标法》时做出过重要贡献的相关领导和专家出席会议。大家回顾了《招标投标法》制定的背景、过程、立法初衷,充分肯定了《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和所取得的成绩,同时提出,《招标投标法》的修订要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适应新时代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新要求,推动招投标创新、规范、健康发展。

二、国家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取消招标师职业资格许可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3月1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76号国务院令,印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条款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删去第七十八条关于“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职业资格”的条款。

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的说明。

12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对招标投标法、计量法作出修改,取消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赞同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12月25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

12月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八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决定》对《招标投标法》做出的修改为: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关于“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的规定;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建筑业改革对招投标领域创新发展提出新要求

2月21日,国办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意见》要求,优化资质资格管理,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提出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意见》强调,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提出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

四、政府主管部门完善招标采购制度建设的多部管理办法先后出台

3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修订后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针对我国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的问题,结合国际通行惯例,从突出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特点、着力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等方面做出要求。

4月25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推进各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建设、完整全面发布信息、健全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和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与监督。

7月11日,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规定。

8月17日,商务部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监督检查行为。

9月2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从职责分工、评标工作的组织与准备、评标工作的实施和纪律等方面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予以规范。

10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规定不得在招标投标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12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要求按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被确定为正式发布媒介。

12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就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出部署。

五、“互联网+”招标采购加快推进

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规划了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分年度提出了建立完善制度标准和平台体系架构,各类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全面实现全流程信息化、智能化招标采购的行动目标。按照行动方案,2019年要实现全国电子招标采购系统互联互通,全面发挥监管作用。

2月至5月,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要求,中招协先后组织召开了中央企业、第三方企业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试点成果总结交流会,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试点中可移植、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做法进行了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实地走访调研了部分交易平台,最终形成试点总结报告并提出推荐的典型示范单位名单和特色做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向全国宣传推广。


(原标题:【年度盘点】2017年招标投标领域十项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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