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办法》第二条中所称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是“指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批准后可以低于5%的比例缴存,或暂缓缴存”。
《办法》规定,困难单位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申请下一年度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同一缴存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变。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此外《办法》规定,困难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提交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摘自 《广州日报》 2018.02.01 记者 贾政
此稿件来源企业或互联网。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的,请注明原文来源地址。如若产生纠纷,本网不承担其法律责任。 如本网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一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删除或修改。
(原标题:广州:公积金缴存比例困难单位或可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