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认筹、销售,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前,开发企业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资金方式进行认购。原则上开发企业认筹销售必须对社会公开进行,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门槛剥夺消费者购房权利。已认筹成功的购房户,除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外,开发企业不得予以更名。如购房户放弃认筹商品房的,该商品房退回开发企业并重新对社会公开发售。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受理预购商品房转让委托代理业务,不得办理未经批准预售和未取得产权证的商品房代理业务。
开发企业对买受人要求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的申请要进行审核,不得对以非正当理由申请合同备案信息注销进行确认,不得收取相关费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其中包括: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并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未获批准,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在同一项目换购商品房的;因买受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意外急需医疗资金的;因买受人出国留学、外地定居、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摘自 《市场星报》 2018.01.31 记者 任金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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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黄山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 认筹购房户,不得随意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