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房保险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惠民工程。为确保农村居民在住房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后能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缓解他们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压力,根据《方案》,我市将按照“政府引导、自主自愿、稳妥推进”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策性农房保险工作。
《方案》明确指出,农村住房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的农户,以居住为使用目的的自有房屋。农村住房保险是指商业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农户自有住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范围涵盖造成农房倒损的主要风险以及因灾止损费用,主要包括地震、洪涝、风雹、雪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面下陷等自然灾害和火灾、爆炸、空中坠物等意外事故,以及为农村居民为阻止灾害损失所花费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方案》规定,保险费每户每年30元,保险金额3万元。原则上,参保农户承担10元,财政补贴20元。农村低保户、特困供养家庭(不含集中供养对象)、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四类对象”),由财政补贴20元、保险金额为2万元。“四类对象”可自愿再投保费10元,保险金额达到3万元。原则上,鼓励一般农户和民政“四类对象”自觉缴费参保,然后由 “一卡通”或现金形式给农户返还政府补贴资金,使其深切感受到政府的补贴政策。
目前,市、县区民政局正在抓紧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手续确定保险机构,预计春节后全市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将全面展开。
摘自 《西宁晚报》 2018.01.31 记者 王琼 张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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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西宁市给农村住房“上”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