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加强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该文件至今已发布五年多,根据当前的实施情况,部分条款已不适用。
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首先包括落实管理单位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管理责任,取消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考试合格、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要求,也再次明确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应具备的条件及配备标准。同时,取消了原来由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组织实施的对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的继续教育的规定;将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信息纳入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
根据新办法,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馆、商场、影剧院、宾馆、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建筑,每个物业管理区域或自管房项目建筑面积≤150000平方米的,应当配备房屋建筑结构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各一名;建筑面积>150000平方米的,应当配备房屋建筑结构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各两名。
如果是居住建筑,每个物业管理区域或自管房项目建筑面积≤250000平方米的应当配备房屋建筑结构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各一名;建筑面积>250000平方米的应当配备房屋建筑结构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各两名。(有修改)
摘自 《北京日报》 2018.01.31 记者 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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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房屋建筑安全员不再要求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