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成都市正逐步扩大承租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本市户籍承租人子女,按照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接受教育;非本市户籍来蓉人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以租赁住房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且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其随迁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居住证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公积金管理部门则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的有关规定,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应根据成都市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另外,《意见》还明确了住房租赁租住标准,租房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出租住房的,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同时,此文件还就租房者较为关心的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住房租赁违规行为监管等问题均给出了明确的细则。且加强了“非法群租”等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加大“住改商”“住改仓”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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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成都逐步扩大“租售同权” 加强住房租赁违规行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