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科技讯 5月31日消息,天眼查App显示,今日,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娱人制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济南娱人制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巨星龙(北京)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1.45万元等。
本案案号为(2020)京0108民初8660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爱奇艺诉称,娱人公司利用其官微发布虚假言论,暗指原告制作的《国风美少年》抄袭被告制作的《国风恰少年》,严重损害原告的商誉。
被告辩称,2018年1、2月被告的节目更名为《国风恰少年》,2018年3月被告找到原告谈合作,向其发送了策划方案,但最终没有达成协议。2018年11月,原告发布公告称其将制作《国风美少年》,与被告节目高度相似,被告发布声明,称原告涉嫌抄袭。被告的节目没有实际上线,被告只是称原告的节目涉嫌抄袭,没有实施竞争行为,不构成商业推广,被告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发布的声明、微博,内容上缺乏事实依据,该虚假和误导性信息构成商业诋毁,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抖音起诉爱奇艺侵害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也于今天上午公开,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的一审裁判结果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等。
(原标题:爱奇艺商业诋毁纠纷案一审胜诉 获赔11.45万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