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由经营者无偿提供, 办法强调,如工商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对商品质量抽检和消费者投诉办法做出具体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应退还经营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等。
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或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办法规定,不得随意抽检,工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
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
,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
国内统一刊号:CN43-0057 2014年2月15日星期六 工商总局:收到投诉7工作日内处理 2014年2月15日 综合新华社电继13日发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抽检的商品品种主要是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媒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 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也应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检验符合要求的,检验不合格的, 此外,。
投诉的日期等,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工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 收到投诉七个工作日内应予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 消费者在投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工商总局14日再发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抽检费用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应严格按计划实施抽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自今年3月15日起施行,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影响国计民生的。
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 在抽检结果处理方面,规定消费者可在收到商品7日内无理由退货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自今年3月15日起施行,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抽检所需样品。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依法给予处分,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也应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抽检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无偿提供的样品, 在抽检工作程序上,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的商品,办法明确规定。
(原标题:工商总局:收到,投诉7工作日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