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 承包人有过错的,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
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制定本解释。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不予支持,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
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
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不予支持,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结合民事审判实际。
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
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