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出台相关文件明确,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出现的“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的情况,应按照“先行登记、并行完善”的原则,分具体情形予以受理。
据了解,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关于解决当前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已登记,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总证,但因建设单位(人)未及时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分户)登记的,可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单独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分户)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由各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据实际情况确定。
相关意见还提出,对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已登记,但建设单位(人)在国有建设用地开发中,因手续不全而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现权利人可凭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时,应将上述情况书面如实告知申请人,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中予以体现。同时,将相关情况函告土地和房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此外,江西还规定,对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的不动产,且房屋经多次转让,权利人凭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受理。
(原标题:江西:房屋土地原先未同步登记不妨碍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