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楼市出新政:拥有三套房不得再认购新建商品住房
现代快报讯(记者 韩秋)11月29日,扬州市政府出台最新楼市调控政策,将于12月1日具体执行。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新政中指出:在市区范围内拥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次认购新建商品住房。认购对象超过销售房源数量的,由公证机关组织选房公开摇号确定购房人。
此外,加强二手住房市场管理。在市区范围内户籍居民家庭拥有第二套住房及以上、非市区范围内户籍居民家庭拥有第一套住房及以上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起,上市交易的限制期限由原规定的2年调整为3年。限制期限内,公证机关不得办理协议手续。
文件中还指出,落实《扬州市区商品住宅用地供应中期规划及近期计划》,今后三年,市区住宅用地平均每年上市量不少于2600亩。开展住宅用地清理。对已供地未开工、已开工未销售的普通住宅项目,各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对超过2年不开发、配套设施未先建到位的,逐一清查处理,促开工、促上市、促竣工。从2018年起,每年市区公租房、限价商品房供地比例不少于商品住宅建设用地10%。
更重要的是控制商品住房价格不合理上涨。市物价局要加强商品住房价格成本核算,严格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下一批次备案价格不得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住房成交均价。严禁将商品住房总价不合理拆分、虚假装修、虚高装修价格、捆绑销售车位(库)。及时查处和纠正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市房管局对违反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行为,一律暂停项目网签,暂缓商品住房的预售许可手续办理。
公开住房交易行为。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市房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含车位、车库、储藏室)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项目开盘销售三日前将认购人信息报送市房管局进行资格审核,并在房管局政务网公示。在市区范围内拥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次认购新建商品住房。认购对象超过销售房源数量的,由公证机关组织选房公开摇号确定购房人。买卖双方签订认购协议后,不得随意更改购房者姓名。购房人预交的保证金(定金)、预交房款、一次性付款等全部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畴,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区范围户籍居民家庭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优先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加强二手住房市场管理。在市区范围内户籍居民家庭拥有第二套住房及以上、非市区范围内户籍居民家庭拥有第一套住房及以上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起,上市交易的限制期限由原规定的2年调整为3年。限制期限内,公证机关不得办理协议手续。由市地税部门牵头,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动的实际,及时调整市区范围内各片区商品住房交易的最低价格,作为二手房交易纳税评估的基数。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具体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房产转让,转让住房的计税价格由地税部门按不低于市场评估价格的50%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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