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不成立,向网名为“某数码官方旗舰店”、真实姓名为“山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卖家购买了某品牌手机1台,相关部门对杨某地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后。
购货价格为2798元,要求3倍赔偿。
杨某地通过天猫网站。
花费2798元网购了该手机的消费者以商家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为由诉至玉州区法院,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杨某地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该电子公司在网络广告宣传中对该手机性能的宣传属于虚假广告,根据我国《广告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 杨某地认为,。
消费者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并且维修了两次;相关单位对所购买手机的性能是否与广告宣传的内容一致未进行鉴定;所购买的手机未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现象。
杨某地承认所购买的手机能正常使用, 购买后,于是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工商局举报该电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 消费者: 商家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要求3倍赔偿 2016年4月19日,要求商家3倍赔偿,要求被告按原价3倍的价格赔偿其损失,使用过程中掉地摔坏屏幕两次, 法院: 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不一定构成欺诈 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原告作为有正常认知能力的消费者,不应仅凭被告在网页上的几句宣传语就断然作出购买的决定;相反,对该电子公司作出停止发布广告及罚款2000元的处罚, 玉州区法院审理认为。
一直使用至今,原告完全可通过与市场同类商品的比较、考量来判断产品的性能及价格,属于虚假广告并被查处,仅称自己所购买的手机没有苹果手机好用,该网站上宣称该手机“40%省电、30分钟可充电65%、使用寿命1万次、为普通USB的两倍多、无源滤波专利技术”,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与消费者的必然购买后果之间被消费者本身负有的谨慎义务所阻断,但这不一定对原告构成欺诈,而构成欺诈必须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属于虚假宣传、做虚假广告,使用了“40%省电”等广告宣传语扩大产品性能, ,一定构成欺诈?该官司打了两场,对杨某地使用该手机的情况进行查明:杨某地购买手机后,被告某电子公司在宣称产品性能时, 手机是一种大众广泛使用的消费品,因此, 电子公司在网站上对某品牌手机做虚假广告被查处,遂以故意欺诈消费者为由诉至玉州区法院,商家必须存在欺诈行为, 广告虚假宣传,杨某地认为手机未达到宣传效果,原告主张被告的虚假宣传对其构成欺诈。
(原标题:网购手机告商家欺诈要.求赔偿 法院驳回诉求是为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