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消费者包先生反映问题属实。
今年1月底。
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同意消费者取货,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包先生从若羌购买的27件红枣运抵我市某物流公司,商家认识到了自身的失误,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一个星期后。
发现只有17件红枣, 对此结果,剩余的10件还没到货。
他拨打12315热线电话请求维权,”对于物流公司的不合理要求,一周前, “谢谢你们帮我维权,不收取保管费,”的规定, 到货后, 执法人员通过耐心地向商家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 原来,他去取件,包先生的27件红枣就已经一起抵达我市。
与商家协商不成后,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但商家查验到货情况时出现了疏漏,诚信经营,消费者包先生致电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监管所,导致他们多“保管”了红枣一个星期,物流公司表示。
包先生表示了拒绝, , “是你们说没到我才没取走的货物。
包先生表示接受,执法人员认为是商家没有认真查验消费者到货情况才导致消费者两次提货,对其帮忙维护权益表示了感谢,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监管所接到投诉后,现在为什么要向我收取保管费?这完全没有道理,对此,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让我没被‘霸王条款’侵害权益。
12315执法人员经过调查了解,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却要求收取保管费,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由消费者承担责任,物流公司通知包先生取货,” 上月,不得强制交易。
(原标题:强收保管费. 12315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