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都市报、德科地产频道、每日经济新闻、央视财经等)
一则很寡淡的新闻,为何会发酵成热点?我们说的是:房屋赠与和继承,不需要交个税。
昨天(6月25日)晚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简单理解就是,房产继承、赠与直系亲属时,不再征收个税了。
消息一出迅速引起了广泛关注,不少地产中介和开发商纷纷将此次称为“重大利好”,并成为卖房的噱头。
不过,事实上这些条款与2009年发布的政策几乎没有差别。也就是说,一直以来,房屋赠与和继承都是不需要交个税的。
为何“旧事”重提?
经“南都记者”比对发现,2009年发布的《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于房屋无偿赠与免个税的相关情形规定,新《公告》和旧《通知》是完全相同的。
条款相同,没有改变关乎公众直接利益的规则,那为什么还要重发公告呢?
为了征税的严谨性。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政策文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这次公告,是要把房屋赠与和继承从此前的“其他所得”变成“偶然所得”,即把征税项目重新定义一下。
更重要的是,符合相关情形的房屋无偿赠与,原来对当事双方就不征收个税,现在依然不征收。
不少媒体提及的“一套房省10W”云云,则是无从谈起。
大家为何会有这种错觉?
信息爆炸的年代,人人拿麦克风喊话的年代,但凡跟房子这根敏感的神经搭上边,不管是否关乎大家的直接利益,大概率就会变成热点。
不能怨政府。财政部官网在挂出公告的同时,还专门挂出了对这份公告的说明;但是,很多媒体在报道的时候,几乎不去提那份说明。
如果媒体没有能力解读新文件,则需要找有能力解读的人用正确的方式解读;房地产行业从业者也不要煽风点火,扩大类似误读。
同时,大家心里总悬着这样一个隐忧:有一天,会不会开征遗产税?
在当前限购时期,我们不少人还有这样的操作:用父母的名义买房,为子女考虑留房,如果开征遗产税,损失惨重。
所以,当财政部公告说房屋赠与和继承不需要交个税时,多数人的潜意识里有一种隐隐的爽感:你看,买房还是对的,可以传给子孙后代的,不用交税的。
房屋赠与、继承并不划算
“无偿赠与一直都是免个税的,但事实上在大部分情况下,我们依然建议大家用买卖的方式完成房屋交易,要比赠与方式更省税费。”资深按揭专家郑大源这样说。
据了解,在二手房交易当中,除去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印花税、书证费等,主要包括契税、营业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三大部分。
以广州为例
亲戚之间有一套总价300万元,面积小于90平方米(属于普通住宅),且是过户方在广州唯一房产,距离上次交易已经满五年的房屋需要交易。通过买卖的方式个税免征、营业税也免征,契税也只需要缴纳1%,也就是总税费只需要3万元。
而如果通过赠送的方式,虽然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都不需要交,但是赠与的契税统一为3%,也就是需要缴纳9万元的税费。
这也就意味着,在这种情形下,直接买卖其实比赠与还要更省。
当然,赠与方式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优势。
如果需要交易的,是一套未满五年的豪宅(建筑面积144㎡以上且套内面积120㎡以上),且购房者是二套住房,通过买卖的方式交易,需要缴纳3%的契税,差额5.3%的营业税,以及总价1%或差额20%的个人所得税。
而同情形下如果是亲属之间的无偿赠与过户,然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都不需要交,仍然只需缴纳3%的契税即可。
据介绍,无偿赠与的房产再次出售时,需要缴纳房款的20%作为个人所得税。这也也就意味着总价300万的房子,再次出售时仅个人所得税就需要缴纳60万元。
“第一次过户时交易与赠与相比税费没有太大优势,通过赠与还可能造成第二次交易买卖时隐患增多,因此我们一般都建议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郑大源表示。
我们赶上了一个裂变的好时代,但我们不能让自己陷在单向思维里:任何一个结论,如果脱离语境,大概率就会失真。
(原标题:一惊一乍!卖房者又造了一个“重大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