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安
总的来讲,相较于原有的个人(家庭)账户,门诊统筹可以在全体参保人中实现互助共济,提高居民医保基金的共济能力。这也符合社会保险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有利于为参保人提供更加公平的医保待遇。
近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城乡居民个人(家庭)账户,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在原有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基础上整合而成的。其中,新农合于2003年起开始推行,在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的同时,建立了个人(家庭)账户;城镇居民医保于2007年起开始推行,开展门诊统筹,不设个人账户。新医改推进过程中,各地新农合的个人(家庭)账户逐步向门诊统筹过渡。特别是随着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的整合,制度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大部分地方相继取消了新农合个人(家庭)账户。
事实上,医保要不要保留个人账户一直存在争议。与养老保险不同,医保个人账户资金额偏小,保障能力差,难以起到门诊保障的作用。此外,个人账户资金没有被合理有效利用,在就医过程中存在着滥用、套现,以及账户资金不盘活即贬值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在少数地方,医保个人账户还可以自行提现,偏离了医保的共济功能。
从数据上来看,不少地方如北京、上海等地的门诊费用占比已经超过住院费用,门诊支出成了居民医疗支出的主要部分。从全国情况来看,门诊总费用也超过了住院总费用。因此,多年来针对个人账户提出的改变办法,主要是向门诊统筹转变,逐步缩减或取消个人(家庭)账户。所谓门诊统筹,简单来说就是在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中,把参保人员的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那么,门诊统筹取代个人(家庭)账户,会不会降低居民的医保水平呢?答案是不会。这是因为各地推进门诊统筹后,已经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群众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病、多发病门诊医疗费用均可报销,比例在50%左右。同时,为减轻参保群众的门诊大病负担,对于一些主要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如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等)的门诊医疗费用,也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参照住院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支付办法。事实上,采取门诊统筹后,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不会降低、反而能有效提高居民的医保水平。
总的来讲,相较于原有的个人(家庭)账户,门诊统筹可以在全体参保人中实现互助共济,提高居民医保基金的共济能力。这也符合社会保险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有利于为参保人提供更加公平的医保待遇。
当然,取消个人(家庭)账户后,门诊统筹本身也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须坚持服务可及、费用可负担和基金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助推分级诊疗、强化基层医疗机构功能的积极作用。这样,在个人(家庭)账户被取消后,广大城乡居民"病有所医"的目标才能更好地实现。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来源:深圳特区报
(原标题:取消医保个人账户应确保待遇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