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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持记者 张豪
【咨询】
广东肇庆市民张某某:律师您好!我于2018年10月在肇庆市高要区回龙镇某小区认购了一套商品房,约定按分期付款方式交付购房款,同时应开发商要求签订了“无理由退房承诺书”。我们先后按时交付购房款共计1664009元,但开发商一直拖延未办理网签手续,后来按开发商的“无理由退房政策”做了退房处理,2020年7月与开发商办理了退房退款手续,开发商承诺一年后将已交付的购房款全额退回本人银行账号,但至今未退回任何款项。请问能否按涉嫌诈骗罪报警并到法院起诉?
【解答】
广东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会长、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律师:“无理由退房”看上去很美好,实际上是开发商营销的噱头。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无理由退房”是很难做到的。商品房一旦网签备案,或者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购房者不是想退就能退的。退房涉及金融机构、购房人、开发商等多方主体,涉及买卖、借贷、担保法律关系,情况复杂。如何协调多方关系主体,提出“无理由退房”时快速办理退房手续、及时返还购房款也很难办到。所以,购房时,对于开发商提出的“无理由退房”承诺,购房者不要轻信。
对于咨询人遇到的问题,责任肯定在于开发商。但由于当前开发商资金链出现问题,我建议,咨询人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小损失,首选是要求开发商以房抵债,去找开发商拿到其开发的能够网签的商品房,不要导致最后房财两空。其次是走法律程序,咨询人可以联合多位受害人一起,以开发商“无理由退房”条款具有欺诈性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为由,到法院进行起诉。
(原标题:购房后可“无理由退房”? 律师:不要轻信营销噱头)